诉讼时效期限如何计算

本人与2004年4月5号借给朋友2万元,我一直没去要,他也一直没还我。我于2006年3月28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的传票是2006年11月23号送达到被告,被告答辩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拒绝还款,请问我的诉讼时效是否超过2年?

1、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2、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3、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4、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5、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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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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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5
没有超过。你在2006年3月28号向法院提起诉讼,未到两年。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6-12-07
你的借条上没有写什么时候对方归还借款,那不存在时效问题,你可以随时向他追索借款,时效不会过,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及140条规定,最长时效为20年,且时效因提起诉讼而重新计算,即从2006年3月28日开始重新计算.
如有问题,请与我联系zheng2yi3@hotmail.com
第4个回答  2006-12-07
诉讼时效是没超过,以上两位说的对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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