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4-06-27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时,若一方存在上述四种过错情形之一,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精神损失费,对方同意的可能性会大些。若对方无过错,那么对于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条款,他极有可能不会同意,且即便起诉至法院,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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