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于06年10月因感情问题离婚,离婚协议内容为:儿子由男方抚养,房子(价值12万)归女方所有,女方在06年年底前,付给男方3万元钱,
离婚后双方经过老人协调后都有意复婚,所以双方都还在一起住,但到07年3月初两人因琐事争吵后,女方搬出在外租房子住,并于4月2日提出要男方和孩子从家中搬走,在搬走后在给予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的3万元钱,因为当时离婚的时候女方三番五次去男方单位找,我怕单位影响不好故草率同意女方的要求,但是现在我和孩子无住处,所以想咨讯一下律师,可否将离婚协议的内容更改。谢谢。
该房产为男方父母在双方婚后5年后出钱买的,房产名字写的是女方名,因为当时买房时男方在外地,我想了解一下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更改离婚协议书,另外如不能更改的话,当时离婚时孩子不在现场,并且我们在监管和财产分配上也没有问孩子的意见。孩子(今年7岁)可不可以申请家庭财产的分配。如果女方非要我们搬家,我们不搬的话,法律上有没有什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