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于06年10月因感情问题离婚,离婚协议内容为:儿子由男方抚养,房子(价值12万)归女方所有,女方在06年年底前,付给男方3万元钱,
离婚后双方经过老人协调后都有意复婚,所以双方都还在一起住,但到07年3月初两人因琐事争吵后,女方搬出在外租房子住,并于4月2日提出要男方和孩子从家中搬走,在搬走后在给予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的3万元钱,因为当时离婚的时候女方三番五次去男方单位找,我怕单位影响不好故草率同意女方的要求,但是现在我和孩子无住处,所以想咨讯一下律师,可否将离婚协议的内容更改。谢谢。
该房产为男方父母在双方婚后5年后出钱买的,房产名字写的是女方名,因为当时买房时男方在外地,我想了解一下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更改离婚协议书,另外如不能更改的话,当时离婚时孩子不在现场,并且我们在监管和财产分配上也没有问孩子的意见。孩子(今年7岁)可不可以申请家庭财产的分配。如果女方非要我们搬家,我们不搬的话,法律上有没有什么支持。
《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更改离婚协议):欺诈、胁迫。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获支持,因为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所以离婚协议书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是可以修改的。当然,夫妻离婚后,协商一致共同变更离婚协议也是可以的,常见的如变更小孩抚养权,只要双方再签订一份书面的补充协议即可,变更后的协议无需提交民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