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诉讼时效问题

小弟是学法的,上课没认真听讲搞不懂请各位专业人士赐教。那个债务问题的诉讼时效期为两年,两年过后就不受法律保护,不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书上说过了时效还是可以上诉但是法院受理后查明过了时效期予以驳回什么的哦,大概是这么个意思把书不在身边不记得。我援引一个案例把:比如说08年一月一日A借了2万块钱给B,约定一年后还,也就是09年一月一日,如果到期后B欠钱不还,是不是从即日开始到11年1月一日就过了债权诉讼时效,3月份再去法院诉讼就不行了啊?那岂不是欠钱就可以不还了?另外这两年中有无催债行为又有什么区别?中间反生什么特殊情况能中止或延长诉讼时效?又比如A借钱不到一年,如08年9月要求B提前还钱,B是不是有抗辩权啊?还有这个2年的诉讼时效是仅限于债务问题吗还是民事问题都有?这个问题折磨我好久了啊,求解释,希望能说的清楚详细通俗易懂点。
回复一楼 这些我看过,注意我的问题,能用自己组织的语言回答我么?

简单的说吧。第一个问题:是的,到11年1月1日就过了诉讼时效,B可以不还钱。但是必须是诉讼时B提出超过诉讼时效,如果B没有提出,法院是不会主动提出超过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叫做自然债,也就是说B自愿还给A,A就可以拿,B不给A,A就没办法了。
第二个问题:在这2年里面可以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也就是会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比如A在10年12月15日提出要求B还钱,那么诉讼时效就发生中断了,产生重新计算的后果,也就是现在诉讼时效又长了2年,延长到了12年12月15日。
第三个问题,诉讼时效范围,是限于债权的请求,不限于物权的请求的,也就是说比如A向B借个杯子 ,即使2年B没有向A要,那么东西也是B的,不会因为2年而导致A不还的后果。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3-14
民法通则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因此,撤销权的诉讼时效也只有一年。

其他的,我就不再一一罗列了。
第2个回答  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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