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是学法的,上课没认真听讲搞不懂请各位专业人士赐教。那个债务问题的诉讼时效期为两年,两年过后就不受法律保护,不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书上说过了时效还是可以上诉但是法院受理后查明过了时效期予以驳回什么的哦,大概是这么个意思把书不在身边不记得。我援引一个案例把:比如说08年一月一日A借了2万块钱给B,约定一年后还,也就是09年一月一日,如果到期后B欠钱不还,是不是从即日开始到11年1月一日就过了债权诉讼时效,3月份再去法院诉讼就不行了啊?那岂不是欠钱就可以不还了?另外这两年中有无催债行为又有什么区别?中间反生什么特殊情况能中止或延长诉讼时效?又比如A借钱不到一年,如08年9月要求B提前还钱,B是不是有抗辩权啊?还有这个2年的诉讼时效是仅限于债务问题吗还是民事问题都有?这个问题折磨我好久了啊,求解释,希望能说的清楚详细通俗易懂点。
回复一楼 这些我看过,注意我的问题,能用自己组织的语言回答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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