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 可否直接走人

我与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签定了劳动合同为期一年。现在已经是2011年3月8日我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公司也没有跟我续签。我可否直接走人~没有什么东西压在公司!
因我于2011年3月1日向公司领导副总上交辞职信,可副总不同意把我的辞职信给撕了!我只好继续在做,因某某原因我想在次辞职怕领导又不同意!所以想拿了上个月工资直接走人不知可否?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9
《劳动合同法》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职工续签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不同意除外。
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时,其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你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只要单位不再续签,你就可以随时走人,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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