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同昨天到期了,我和领导谈的时候,领导说“你今天才和我说,你要留下来完成你的工作交接,我们招到人以后你就可以走了,最晚到7月9号,不管怎样,你都可以走了!”但合同是这么写的: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我想,我这个不属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吧?这是合同到期,再说了,合同到期后这个合同还对我有效么?如果抱着不负责任的态度,我可以立马走么???
这也是我正在考虑的问题,合同上关于补偿金是这么写的: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而我似乎不属于这两种当中的任何一者,是我主动提出不续合同的,我还能要求补偿金么?
如果是你主动提出解除合同的,那么就没有补偿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