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同昨天到期了,我和领导谈的时候,领导说“你今天才和我说,你要留下来完成你的工作交接,我们招到人以后你就可以走了,最晚到7月9号,不管怎样,你都可以走了!”但合同是这么写的: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我想,我这个不属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吧?这是合同到期,再说了,合同到期后这个合同还对我有效么?如果抱着不负责任的态度,我可以立马走么???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就可以安排走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