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双方同意写下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如题所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另一种是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在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在《民法典》生效之后,双方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要经过三十天的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前往民政局领取离婚证。
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需要签订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中,您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决定是否写明离婚理由。因离婚协议中,离婚理由并非必须写明的内容,或者如果您不愿写明具体的原因,可以较为概括地写为“双方感情破裂,自愿离婚”。离婚协议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包括:1、双方自愿离婚;2、如果有未成年子女的,应当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处理(包括由谁直接抚养或共同抚养或者轮流抚养,另外抚养费的情况);3、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处分意见。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28

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的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一致意见,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经男女双方签字认可后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扩展资料:

一、自愿离婚协议书

男方:某某,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女方:某某,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年月认识,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元,双方各分一半,为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男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元给男方。

⑶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方于年月日向XXX所借债务由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

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元给对方(/按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女方:

签名: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二、离婚的后果

(一)人身关系

1.夫妻之间的配偶身份关系解除。

2、基于夫妻关系而形成的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和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也随之消灭。

3、同时双方的结婚自由的权利又得以恢复。

(二)子女抚养关系

1、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故对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4、对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5、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财产关系

1、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男女一方婚前、或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离婚的程序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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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06

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的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一致意见,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经男女双方签字认可后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扩展资料:

一、离婚协议书

(一)个人身份信息的填写详细具体。

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户籍住址、常住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这样能在法律的角度上明确离婚双方的基础信息,确保填写离婚协议书男女双方的唯一性。详细模板如下:

男方:李xx,曾用名:____,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民族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常住地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女方:张xx,曾用名:____,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民族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常住地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二)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原因应作出简要表述。

比如“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等。协议离婚最重要是解决问题,争议谁的过错已经没有实际的意义,所以在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中用模糊语言阐述就可以了。详细模板如下:

因____________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三)离婚协议最重要是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债务分担等问题,这部分是协议的主要内容,需要详细的约定。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大致可以分为:存款、房产、家电家具等其他财产三部分,部分当事人可能会涉及股票、公司股权等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需要列明财产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所在地点等相关信息。其次在分割财产移交时需要对方配合,应当约定配合的期限和相关内容。最后为防止夫或妻一方有意隐瞒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在财产分割中,应约定隐瞒财产的后果及处理方式。详细模板如下:

(1)存款:男方名下现有______银行存款______元,女方名下现有______银行存款______元,共计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目前在男方名下。______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______元给男方。

女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____支付逾期违约金。若由于男方不予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女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男方须双倍返还所收款项。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房内的家电电器及家具等等(附清单),双方同意作价____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____元。

(4)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以上述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

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2、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处理

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有子女,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进行处理,否则协议离婚时民政部门不予办理。详细模板如下:

儿子/女儿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元给女方作为儿子/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____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儿子/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____________。)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儿子一次或带女儿/儿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3、借贷债务分担

关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借贷的债务,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有夫妻一方个人借贷的债务,有夫妻共同借贷的债务,也有一方以夫妻共同名义用于个人使用的债务,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详细模板如下:

模板一: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模板二:____方于__年__月__日向xxx所借债务由__方自行承担。

模板三:__年__月__日向____方所借债务____元,由____方偿还;

____方还应于__年__月__日前向____方一次性支付差价____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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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0-12-07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0
离婚协议书在双方签订并得到法律认可之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产生法律效力之后,该协议书不得随意更改,并且必须执行。对此,《合同法》有规定。

【一】《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原因,就是因为这类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该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二】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
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三】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
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判决的重要的参考。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四】如果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节,离婚协议书会无效。
即使离婚了,财产也分割了,但是只要在1年之内,一方就有权利提出要求重新分割。同时也有部分人士认为存在显失公平亦可重新确认。但是对已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的债权债务可重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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