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理论的条件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18

其实,这要求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这种风险必须是该企业的经营风险。众所周知,保险公司的一项财产保险承担了某个企业的汽车财产的风险,但是该保险公司不能由此向上追溯对该企业的公司治理的要求权;承担一个分公司经营风险的主体不能向上追溯对该公司集团的治理要求权。我们可以把这种满足治理主体要求的风险特性称为风险在空间上的不可上溯性。风险在空间上的不可上溯性要求只有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的单位或个人才有可能成为该公司的治理主体。
二是这种风险必须是最终风险。虽然很多主体都面临企业经营的风险,但是他们在时间维度上是分先后的,当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时,都是股东最先承担风险,股东承担不了的再由债权人、员工等其他主体承担,这样,当企业正常运行时,只有股东是真正的风险承担者,其他主体都是潜在的风险承担者,他们并不真正承担风险或者承担的风险已经被某种风险报酬所弥补,从而没有资格称为治理主体,只有承担最终风险的主体才有资格成为治理主体。我们把这种满足治理主体要求的风险特性称为风险在时间上的不可上溯性。风险在时间上的不可上溯性要求只有承担最终风险的单位或个人才有可能成为该公司的治理主体。
综合这两方面的要求,可以得知,只有承担公司最终经营风险的单位或个人才是公司的治理主体。这种标准并不先验的认为只有股东才有资格进行公司治理,而是按照是否承担公司最终经营风险这个标准来判断。如果的确只有股东承担公司的最终经营风险,那么股东就是至上的;如果还有其他主体和股东一起承担公司的最终经营风险,那么股东便和其他主体一起作为公司治理主体进行公司治理。比如,在商业银行的经营中,由于存在隐性或显性的存款保证制度,使得政府或其他机构也承担了商业银行的最终经营风险,从而也应该参与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理论综述
有关公司治理的研究很早就已存在,但是对其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则始于20世纪80年代。综观国内外有关文献,可以发现人们对于公司治理的研究已经非常广泛,本文试图把它们纳入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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