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中旬在一家公司上班到2011年2月1日(也就是除夕前一天)收到老板的一条手机短信被无故辞退,理由就是公司设计部解散,让过完年来把自己的东西收拾走。公司的年假放假时间是2011年1月26日~2011年2月14日
其实公司的设计部并没有解散,只有我朋友一个人收到这一条信息。设计部另外一人没有收到信息。
当初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是2年的,试用期是2个月。试用期过后未加工资。公司未交社保。
公司星期一,三,五的晚上都要免费加班2小时,星期六的下午也要加班。 加班是强制性的,这个没有书面资料证明,可能没有办法要求赔尝了。
现在手上有资料:一份与公司签定的2年劳动合同,上班的工作牌(有标示上班的时间),手机上存有发来的辞退短信。
我想要的结果是:在签定了2年劳动合同,试用期通过,公司未交保险,放年假期间被辞退,公司要赔尝多少工资给我?
请不要复制别人人的答案,回答得好有加分,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