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人未签字卖房合同,其是否有法律效应?

我2010年11月20日在房产中介签了一份卖房协议,对方付了12万的预付款,约定剩余房款在我拿到房产证、土地证办理过户手续后付清。我老公在外地,我一人签字,现在我反悔不想买了,请问要付对方违约金吗?

    如果房产共有权人不能都到场的,务必让未到场的一方出具同意卖房的书面声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房屋属不动产,而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因此依照第三人是否善意来决定合同的效力是没有法律和理论依据的。

    不动产不适用家事代理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作出决定。”

    这是我国关于家事代理制度的规定,但该规定将家事代理仅限于日常生活需要,涉及到夫或妻卖房这一房地产交易的重大财产事项,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不适用家事代理,需要经双方同意。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1-29
老子最烦你这种善变的人了,妈的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