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的。
当事人属于“城镇户口”的,不属于原集体(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申请)对象为“本村村民”,当事人的户口迁出当地后,不能用本人的户口本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
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河北省为例,供参考):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
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