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临床医学七年制专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细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1-02-26
郑州大学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按照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七年制管理的要求,为保证七年制的教育质量,根据《郑州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七年制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转入五年制相应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一)因违纪受纪律处分(不含开除学籍)者;
(二)学生在校期间德育评定为差者;
(三)第四学期末大学英语结业考试不合格或第七学期末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公共外语综合测试者;
(四)基础阶段综合考阿试不合格或专业知识综合考试不合格者;
(五)学生自认为学习有困难,不能坚持在七年制学习者;
(六)累计有3门次以上(含3门次)主要课程需补考或重修者;
(七)至第8学期末,主要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1.8(含1.8)以下者;
(八)休学(或保留学籍)超过一年者。
第二条 第五学年末未参加临床阶段综合考试(一般随五年制临床医学专业的毕业考试进行)或未通过者,按五年制本科结业处理,不再随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习。第五学年后仍出现第一条所述情况之一者,随当年五年制应届毕业生毕业,符合五年制毕业条件者发给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医学学士学位,不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不授予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
第三条 学生由七年制转入五年制,应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院(系)应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将转学制的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 凡转入五年制的学生,应随五年制学习,按五年制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与五年制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第五条 转入五年制学习的学生,其政治理论课、法律、体育课原在七年制达到及格水平以上,经学生提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和免试,并按原在七年制的成绩记载。其它课程不得免修或免试。
第六条 七年制教育出现缺额时,不进行五年制升入七年制的选拔、补充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郑州大学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教学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培养目标
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实行“七年一贯,本硕融通,加强基础,注重素质,整体优化,面向临床”的培养模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适应21世纪医学科学竞争和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具有较强自我发展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能独立从事临床医疗和临床科研工作的高级医学人才。
第二条 培养要求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团结协作精神,具有崇高的理想和社会责任感,愿意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临床医学事业发展献身。
(二)通过七年的培养,使学生具有广泛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宽厚的自然科学基础,较坚实的基础医学理论,系统的临床医学知识和较熟练的医疗技能;一定的预防医学知识;较强的自学能力和一定的临床研究能力;掌握一门外语,能较熟练地阅读和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具有适应国际医学科技竞争的基本素质和发展潜力。
(三)具有较强的临床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申请学位的临床医学二级学科,其中内科学、外科学分别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领域内的常见病、多发病。具有对实习医师进行业务指导的能力。基本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的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第三条 修业年限
修业年限为七年。
基础医学教学三年,临床教学四年(含二级学科培养两年)。
第四条 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一)教学计划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指导性文件,体现了学校对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求,是组织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
(二)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教学计划的制定和修订必须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政策,要依据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下发的《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基本培养要求及授予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试行办法》和《郑州大学教学计划工作条例》等文件和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与要求。
(三)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的教学计划由教务处组织相关院系根据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制定或修订。教学计划须经专家论证,由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并须认真组织实施。
(四)各相关学院(系)必须对列入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和实验教学环节制定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由院(系)组织专家审核,由院长(系主任)签字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二级学科考核标准由院(系)组织制定,并经专家论证后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五)所有课程均应由教研室主任(或教学小组负责人)组织讨论确定教学日历,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学日历一经确定,教研室(或教学小组)须按教学日历组织教学,不得随意更改。
(六)课程设置:详见“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教学计划”,其中主要课程为:政治、体育、英语、数学、物理学、化学、人体解剖学、组织胚胎学、生理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免疫学、病理学(含病理生理学)、药理学、诊断学、医学心理学、内科学、外科学(含外科学总论)、妇产科学、儿科学。
第五条 教材
教研室(教学小组)应根据教学要求,选用七年制优秀教材,慎重选用其它优秀教材(或针对七年制自编的优秀教材),如没有适用的正式出版的教材时,可使用经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审定的自编讲义。
第六条 教学安排与要求
大力推进课程体系改革,优化课程结构,精简教学内容,加强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教学,加强临床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因材施教,积极运用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一)课堂教学要求
1.担任七年制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是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和多年教学经验的教师。
2.开课前,任课教师要做好备课等各项教学准备工作。教研室(教学小组)要组织课前预、试讲活动。在教学过程中,要定期组织观摩教学等教学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艺术。
3.因特殊原因必须停、调、代课时,教师本人应事先向所在院(系)申报,经教务处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按教学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4.除专业理论课程外,担任每门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不得超过3人。专业理论课程教学,每一个系统或三级学科的教学内容(如内科学的呼吸系统疾病等)只能有一位教师担任教学任务,每位教师亦可承担一个系统或三级学科以上的教学任务。
(二)医学基础课程教学安排与要求
1.公共基础课程和文化素质教育课程教学主要安排在1—2学期,通过学习使学生具备广泛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其中文化素质教育课,可贯穿在各教育阶段。
2.基础医学课程安排在3—6学期。在教学过程中应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主要课程应积极采用双语教学,在保证学生掌握基础理论的同时提高专业外语水平。
3.医学机能性实验应均为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
(三)临床教学安排与要求
重点培养学生的临床思维、分析能力,强化临床基本操作规范化训练, 使学生早期接触临床、参加社区卫生服务。
1.临床理论课教学安排在7—8学期,在教学中要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床边教学,加深学生对临床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学生的临床思维和临床分析能力。在临床教师的带领下,通过接触病人和医护工作,增加学生对临床工作的感性认识,为培养良好的医德医风、巩固专业思想和做好临床实习工作奠定基础。
2.通科(轮转)实习在第9—10学期进行,一般应安排45周左右。聘请副教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教师做导师或临床带教教师,负责临床实习带教或指导学生进行临床科研工作。每位导师或临床带教老师可指导1—2名学生进行临床通科实习,重点培养学生的临床思维、分析能力和规范的临床操作。通过本阶段的临床实习,使学生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掌握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与治疗,能初步处理急难重症和掌握一定的临床科研工作方法。
3.临床二级学科培养安排在11—14学期进行。其中内科、外科轮转科室分别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并由导师确定相关轮转的科室和具体时间。在学生进入二级学科培养阶段时,导师应尽快制定临床培养计划,明确学生的研究专题方向,使学生能够在临床实践的同时尽早进行科研准备工作。
在二级学科培养期间,每位学生在导师或临床带教老师的带领下管理病床≥6张。该阶段要加强临床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学习并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通过临床培养,使学生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申请学位的临床医学二级学科,其中内、外科分别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领域内的常见病和多发病。
(四)临床技能性课程教学
本阶段的教学安排在第11—12学期进行。临床技能性课程教学重点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学生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临床技能,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领域,掌握有关专业发展方向,提高学生的科研素质,为今后的科学研究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
第七条 科研和论文
(一)科研能力训练要贯穿在基础教学和临床教学的各阶段。在医学基础课程教学阶段中,使学生掌握较深厚的基础医学理论知识、基本实验技能和医学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术。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基础医学学习阶段,导师应指导学生完成6—8周的科研训练活动(可利用寒暑假,或课余时间参与指导教师的科研课题研究工作),使学生在科研选题、实验设计、观察记录、统计分析、书写论文或综述等方面得到提高。在导师指导下,完成一篇论文(论文可以是导师科研课题的一部分,也可为学生科研训练而专门设计的课题)或综述。
(二)在医学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和临床通科实习阶段,导师应指导学生进行临床科研训练,使学生掌握临床科研的方法和技能。并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一篇临床病例分析报告或综述。
(三)在二级学科培养后期,应集中10周左右安排学生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论文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经验为主。论文类型应是临床病历分析报告或文献综述,学位论文应表明学生已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第八条 考试与考核
(一)每学期的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考试时间由院(系)申报,教务处统一安排。
(二)在命题工作中,应重点考核学生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理解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创新等综合能力,其中外语类题目应占全部题目的20%—30%。
(三)学校在第四学期末组织公共外语综合考试。
(四)学生在通科实习和二级学科培养阶段,每一科实习结束前,都要进行出科考核,主要考核学生的临床工作能力。出科考核由临床医学系配合各学院组织进行。
(五)为确保教学质量,在进入临床课程学习前,要进行基础阶段综合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临床课程学习。在进入二级学科培养前,要进行临床综合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二级学科培养。综合考试由教务处指导曰(系)组织进行。
第九条 二级学科培养阶段的导师配备
为实现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在学生进入临床二级学科培养前,进行导师配备工作。为了保证导师配备工作的公平合理,实行导师、学生双向选择,具体安排如下:
(一)临床医学系根据学生情况确定所需的七年制导师数目。由教务处将导师名额分配给各临床学院。由各临床学院按照导师遴选的有关规定遴选导师,报学校确认。
(二)由临床医学系向学生公布导师名单和导师简介,组织学生进行选择导师的报名工作。并将学生的报名情况向各临床学院通报。
(三)各临床学院根据学生志愿,组织相关导师进行面试。临床综合测试成绩好的学生应优先选择导师。临床医学系要配合各临床学院做好学生的组织工作。
(四)临床医学系应及时将学生配备导师的情况予以公布。
(五)未配备导师的学生,各临床学院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第二次面试。第二次导师选择工作结束后,仍未落实导师的学生,由教务处负责协调临床医学系和各临床学院,将学生指派给导师,并公布导师配备结果。
导师选拔、配备工作由教务处监督实施。
第十条 学籍管理
七年制学生执行《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执行《郑州大学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等七年制的有关学籍规定。为保证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质量,对七年制学生实行淘汰制的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毕业和学位授予
完成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无不予毕业的违法、违纪现象,无不予毕业的学籍处理情况,临床技能考核合格,允许毕业,发给本科毕业证书和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临床技能考核不合格者,符合本科毕业条件者,发给本科毕业证书,不发给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学生在允许毕业的前提下,通过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无不授予学位的违法、违纪现象和学籍处理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医学学士学位和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它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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