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大伯生前在2002年办理了房产赠与公证,并将房产证(所有人是我大伯名字)、赠与公证交给了我,我住在这套房子里至今,已将本人户口迁到了房产证所在地。当时听信公证处随时都能过户,未能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目前该房子将拆迁,我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房产交易部门以赠与和受赠双方必须到场为由不与办理过户,必须所有继承人到现场签字或在当地办理委托公证并需要身份证原件,现在我大妈在芜湖能到现场签字,她的子女在外地工作,女儿在旅行社上班经常出国,上述要求无法办到。请问公证了的赠与合同难道就作废了吗?现在要怎么样才能过户?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从性质上来看,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也就是已经承诺就成立的合同。所以,当事人如果就财产赠与达成了一致的意见,赠与合同就生效了,至于赠与合同的履行期限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合同生效并不意味这受赠人就获得了财产的所有权。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所以,如果赠与合同涉及的财产是不动产需要进行登记才能转移所有权,例如:房产,那么在进行登记之前,赠与人都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赠与合同涉及的财产是动产,例如:字画、书籍等等,那么在实际交付这些财产之前,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是不能够任意撤销赠与的,相反,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根据赠与合同交付赠与的财产。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赠与人死亡了权利能力消亡,那么怎么办首先,需要认定该赠与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撤销权问题?如果有效且未有法定撤销权,那么有两种方式过户:一是死者合法继承人本人承认这份赠与,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二是通过法院,去申请司法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赠与房屋的过户需要赠与人和被赠与人同时到场签字确认。如果赠与人死亡,被赠与人可以依据合同向赠与人的继承人主张债权,如果继承人都认可该合同,需要由所有的继承人配合办理过户。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登记等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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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为任意撤销权,不乐意即可撤销。详细说来,房产赠与的“权利转移”,即“房产变更登记”,系指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原则上可以撤销房产的赠与,但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后原则上就不可以撤销。
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
《物权法》第14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可得出,赠与人若要撤销赠与,应当在登记机关记载在登记簿之前撤销,而非房产证出来之前撤销。
此为赠与人自己撤销的情形,若尚未过户,赠与人死亡,就情理而言,继承人似乎更有权处理该房屋;毕竟,继承人有“法定”的背景,受赠人却只有“约定”的保护。其实,受赠人或许是继承人之一。
任意撤销权,继承人并不便于行使,若无法寻觅赠与的内情因由,继承人很难否认撤销赠与系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而非赠与人那般随意,即使无缘由亦可撤销,只要是愿意。
继承人并非当事人,故多层举证责任。若不能举证,继承人应根据《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故应配合完成房产过户。
继承人难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可以参考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或许别有洞天,即在赠与人突然死亡后,经查,受赠人存有以下情形: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继承人基于此行使撤销权,师出有名,证据确凿。
撤销有个默认的前提,即对象的有效性。只有有效,方能撤销,半推半就地撤销部分,还是釜底抽薪撤销全部,均不能摆脱此前提,但撤销理由可融汇适用。
以合同法第74条 “撤销权”为例,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此条款中所谓“行为”的撤销,涉及到“无偿转让”,与赠与无差,基于赠与不得损害他人利益的理念,债权人是可以撤销的,并且不需要“受赠人知道该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