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一九八九年时,在老家的慌山坡开发了七十亩土地,由于没有水又挖了两千米大渠,当时是用人挖的,没有机械,当时和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没有写承包费,这些年也没有交承包费,合同上没有村长的签字有村委会的印章,现在村委会要无偿收回土地这违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