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购房,但房产证发放在婚后,并且房产证日期晚于结婚证日期

男方婚前购房(已付全款),但房产证发放在婚后,并且房产证日期晚于结婚证日期,房产证上只有男方姓名,如果有购房的合同(或者发票,或者付款证明)可否认定房屋为婚前财产?如果购房合同(或者发票,或者付款证明)遗失,如何认定?在后一种情况下,能否凭收款单位的收款证明来确认,收款单位如果愿意,可否作证?

不影响房产归属。
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婚前购房的,以购房日期为准,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以房产证为准。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购房合同在结婚前,当时房屋的产权属确定下来,为婚前财产;如果婚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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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24
收款单位的收款证明,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最好是购房合同、发票、付款证明这些日期都在结婚前的,可确认为婚前财产。
如果以上这些东西丢了,可去开发商和付款单位去复印原件,这些说服力强啊!
还有你一次性付款,这么多的钱,肯定是在银行取得,取钱也有取款单,上面也有日期啊!
这些汇总起来,都是证据。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3-24
可以。婚前的个人财产。
第3个回答  2011-03-24
2103213555555555555555
第4个回答  2011-03-25
要以交易中心备案的资料为准,,你可以去里面查下,就知道是婚前还是婚后财产了,,
乐安家 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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