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购房(已付全款),但房产证发放在婚后,并且房产证日期晚于结婚证日期,房产证上只有男方姓名,如果有购房的合同(或者发票,或者付款证明)可否认定房屋为婚前财产?如果购房合同(或者发票,或者付款证明)遗失,如何认定?在后一种情况下,能否凭收款单位的收款证明来确认,收款单位如果愿意,可否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