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侠,诉讼时效中断和诉讼时效中止的区别?

对于这个问题一直搞不明白,举个例子,希望朋友们能帮忙解释一下 先谢谢了。
比如甲方向乙方借款2万,约定09年1月1日还款。甲方届期未还款,乙方于09年3月4日才写信催其还款,甲方于3月12日收到信。该项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什么时候中止,还是中断?
麻烦各位朋友详细解释一下,谢谢各位!

第1个回答  2011-04-07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一般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且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按照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特点是当事人的行为已经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且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案中,约定的还款日期为09年1月1日,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11年1月2日,当事人与11年1月2日前行使权利的受法律保护,但乙方于09年3月4日已写信催还款,所以,从这时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2个回答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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