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擅自卖房,协议是否有效?协议由卖方 买方 公证人所签订 本人并不知晓,协议上有三方签字,卖方只有丈夫自己签名,并没有我的签名,丈夫也没有我的委托。协议签订时我并不知晓。现在请问这份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想追回房产,该怎么办?房子卖的钱款已经还给买方,如果此协议不生效,是否可以否定卖房的事实?如果采取法律手段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