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件事,一朋友和一家汽车销售签定了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由对方给其上户和购买保险费,并支付相关费用,但是买方并没有按约履行合同,这事就不了了之,四年以后,朋友想起诉要回这笔款,请问有没有过诉讼时效,请各位法律专家帮忙解答一下,急!在此,先说声谢谢!
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但一般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如所有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也不适用于形成权、解除权、催告权及承认权等。
1、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已无争议。
这包括:
(1)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求权。
(2)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主要是损害赔偿请求权。
(3)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主要有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4)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5)其他债权请求权,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通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主要有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所有权确认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不同,物权具有永久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人身权请求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性质有所不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情况也不同。应根据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分别不同情况而定。
扩展资料: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