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我想问一下,我2006年2月到单位实习到6月30日,7月毕业开始签合同两年,并2008年7月1日续签2年,2010年7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无合同,2011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合同期一年。(期间五险一金从2006年7月开始上,但是都是按照最低标准上的,基数远低于我的实际工资)请问,如果单位不再与我续签合同,我能得到什么补偿?还有,请问如果不续签合同,提前3个月(10月之前)通知,和12月通知我的补偿有什么区别?谢谢!
请问(期间五险一金从2006年7月开始上,但是都是按照最低标准上的,基数远低于我的实际工资)这部分没有赔偿么?还有,要求无合同期支付双倍工资,有哪些要求,或者说怎样提出呢?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我申请劳动仲裁,那要求仲裁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