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一搜,都说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扣押职工的学历学位证书等,有什么相关的法律依据,能说说吗,谢谢
由于没有人回答所以就自己找了些规定,不知还有没有其它的或有异议的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第十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这是国家在“劳动法”(1994.7.5)实施前,<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1994.3.4)就已经明确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