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规定的、与时俱进、保障退役军人利益的举措。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四) 接续基本保险。
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军地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保险关系接续,确保待遇连续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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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0-13
国家民政部民安字[1988]19号《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待分配时间,是指《安置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并视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果您符合这条规定,待安置期间的时间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第2个回答 2020-11-26
关于国家对退伍军人补缴社会保险这项政策真是我们退伍军人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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