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应于2008年6月份毕业,于2008年1月与某公司签订了就业实习协议(该协议由公司方面提供)其中约定了相关实习待遇,并且明确为个人提供实习岗位,约定于毕业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但就违约金问题没有明确作出说明。同时并未与任何一方签订学校提供的三方协议书,因为个人问题,希望终止劳动关系,请问:这份协议书是否生效?如果违约我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如若承担违约金该如何支付?谢谢!
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是:公司为其提供实习岗位,待毕业后签订劳动合同。而约定的实习期为2008年1月2日至2008年9月30日,据本人了解,似乎不应该签订这么长时间的协议。请问:此协议就实习期的问题,是否符合最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