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现在还在一家大酒店工作,已经工作四年多了,08年2月工作,单位在2008年2月后未给本人交社会保险,也未给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四年来:每月休息日为四天,每次国家法定假日单位只允许我们不休1天也不发加班费,一直到2010年1月1号给本人交了社保,到2012年3月份才给本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我想咨询大侠们:第一:本人现在还和酒店维持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关于仲裁期限一说是1年时间,单位侵犯劳动者那么多,四年前的不签合同、不交保险、不发加班费(现在还不发),我是不是已经过了劳动冲裁期限? 第二,2008年3月一直到2009年 12月 的社保我自己私人缴纳了,那么这段期间的保险是应该单位给本人缴纳的,我能得到补偿吗?
在此先 谢谢 大虾们的 不吝赐教!本人 心里 万分 不胜 感激!帮助 劳动者弱势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