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4月给别人借款5万元担保,借款合同上写着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由担保人偿还,还款日期是2011年2月份,到期后借款人没有还本金,只是付了当年的利息,一直到现在每年借款人都还当年的利息,而没有还本金,到现在借款人债务很多,无力偿还本息。在这期间债权人一直没有找过我,请问我现在有没有超过保证期限,债权人如果起诉,我用替偿还么?
合同上写着还款日期2010年2月,是本和息一起偿还,可是到期后借款人还不上本金,就只偿还上当年的利息,但这些我都不知情,我还有担保责任么?
追答还有没有其他条款?如果没有,就说明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对方应该在2011年2月份还款期满后6个月内找你还钱。如果过了这个期间,你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追问合同上没有写保证期限,但是有还款日期,而借款人于2011年4月有偿还了一年的利息,一共还了两年的利息,到现在还差一年多的利息和本金没有偿还。我还有责任么?
追答没有了。他到期没还,你的保证责任期限就开始了,债主应该找你还钱,否则6个月过后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