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在线等。问题有些复杂,请专业法律人士帮帮忙。

95年我家承包了村小学的小卖部,负责零用品和小孩子的饭食。当时签的是3年的合同,一年费用6000。就在第三年下半年,村里一个很泼皮的妇女在学校门口摆了两车的货,一车是玩具零食等等,一车卖饭。公开的和我家抢生意,当时的校长是村书记的老婆,我父母因此事和他们协调多次,不管是村领导还是校长,既然把店承包给了我们家,我们交上费用,就应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可是校长两口子就是一幅态度,不管。协调不果,因此,三年后合同就没能签,又继续干了三年。这三年多,那个妇女一直在门口摆摊,我母亲和她理论,她说是领导批准的。要知道小卖部在学校的最里边,是不如去学校门口买东西方便的,并且我家小卖部只能依靠学校里的学生,外部的人员消费是根本指望不上的。后三年,基本是就是没赔,根本不挣钱。
后来上面有规定,小学里不能有营业性之的小卖部,村书记来我家做工作,说你看你们这还没有合同,按法律租金还没法跟你们算了,。就这样吧,你们别干了。把我爸重新安排回了村企业作设备科长。当时因为也不挣钱,她说租金不要了,我爸便同意了他的安排。村企业的工资是年底发放,结果我爸爸辛苦了一年,到年底领工资时,一分钱都没领到,书记说是扣了欠的1万8的房租钱,我爸气急了去他家理论,后来退了1500,说这1500给你们过年,明年再扣。要知道这一年我爸回企业后,书记根本是拿他当驴使,什么都要他负责,还不给他好脸色。每天都过的很辛苦。结果年底时这样的情况,我爸当时的心情是谁都无法体会。第二年春天,书记和外省一家塔吊公司联系了一架塔吊,叫我爸去验货,我爸一个人去只能 看外观,至于钢铁的质量不化验是弄不清楚的。看了外观都没问题,结果回来一安装,塔臂断了。从来没听过那么粗的塔臂居然能断,书记把一切责任都推到我爸身上,骂了他一上午,中午吃饭的时候,我爸还陪客户,结果吃到一半,突发心梗。送到医院半小时就没了。我爸平时的身体是很好的,并没有心脏病,突发心梗都是年底到塔吊事故给他激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只包了父亲的殡葬费,到年底我妈去领我爸4个月的工资时。只拿到300块,那1500仍然被扣了去!这件事已经过去四年了,我妈妈受了打击什么都不能出面。当时我远在国外我妈妈连爸爸死讯都瞒着我,怕我出事。我回来后也没有跟我提这个。也没能打官司。这几天我才清楚整件事。请问,村书记在没合同的情况下,私扣我爸全年工资是合法的吗?在父亲死亡这件事上,村书记是否要负责任。我现在要追究还来得及吗? 请专业法律人士帮帮我。
我想要打官司,请帮帮我我可以抓住什么关键。按照2楼的说法,虽然很多地方不合法,但对我有利的地方还是基本没有啊?还有一个是,第二年四个月的工资,即使扣掉1500那还有至少3个月的工资啊,母亲只拿到300块。过去4年多了,打官司有时限马〉

第1个回答  2007-12-28
唉~这年头,生意不好做啊.
我真替你打抱不平~
第2个回答  2007-12-29
真TMD气人,看了你这么一写,好多地方都不合法的,我就把不合法的地方说一下: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承包合同到期,承包人有意续租,承包人为第一租赁人,也就是说位置排在第一位,应该让承包人继续租.关于门口的小商贩只要是当时不违反当地村里的规定是没有办法了,不过你可以找找村里对于这方面的规定,要是在城里还有城管.
由于合同没有续签,村里是可以自动扣除部分欠款的,谁让咱没证据证明他说不要租金了?但是,得保留每个月当地工资最低标准的工资发放.
最关键的就是工伤的鉴定,按照这种情况是不算工伤的,但是我找了很长时间终于找了个成功案例,你可以看一下:

劳动部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视为工伤

一审法院:在送客途中呕吐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应视为工伤

二审法院:陪客户吃饭的性质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

丈夫在工厂老板的安排下陪客户吃饭喝酒被断送性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丈夫非因工而亡,由此,妻子踏上了近两年的维权路。在一审胜诉,二审败诉后,近日,这宗工伤纠纷案件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努力下促成和解。

2004年9月3日,在佛山市南海区某厂工作的陈春林同两位副厂长受厂老板指派陪客户喝酒,席间4人共喝了一瓶泸洲老窖,陈春林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副厂长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春林入院前已死亡。2004年10月9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春林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

陈春林妻子阿慧(化名)于2004年9月15日向有关部门递送材料申请工伤认定。此后,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陈春林死亡一事作出《工伤认定书》,认为他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不视为工伤。2005年2月16日,阿慧向一审法院起诉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春林是在接受单位领导指派陪客户吃饭的岗位上,因饮酒而导致心源性猝死;陈春林在送客途中呕吐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陈春林的死亡应视为工伤,判决撤销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限定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佛山市中院以陈春林陪客户吃饭的性质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终审撤销一审法院对《工伤认定书》的撤销判决,维持原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今年1月12日,阿慧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检察院通过多方位沟通,于近日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的和解,由厂方赔偿阿慧6.5万元。
补充回答: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已经过了,法院不会受理了,民间协调一下吧!怎么现在才知道打官司啊?不过虽然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依然存在,你还可以要求其退还未给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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