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长期蓄意不签合同,现欲辞职,如何维权索赔?

我是2005年入职,为公司销售经理,由于公司蓄意导致所有员工至今未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交四金,而我之前公司一直都有在交,本人每月工资税后为4000.现在公司因上层内部斗争原因要求我马上辞职。我要求跟公司谈经济赔偿,否则进行仲裁或上诉。
1.基于新法已经颁布我该如何维护我应有权益。 以下涵盖几个我关注的主要问题点,请求专家帮我分析并补充。
2.公司口头承诺四金是要补交的,四金如何补偿?
3.公司年底没有任何形式的补贴或者奖金、双薪,是否合理?是否可要求补偿?
4.公司蓄意与大部分员工不签署合同,要承担哪些后果?员工可以诉求哪些权益?因此产生双方没有合同约定,我认为这是可以协商部分,但不知具体协商时有哪些是我应有权益,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请专家给与指导并补充。

  1/四金是要补交的,由单位补交到当地社保管理中心,社保中心再把钱打入你的个人帐号.

  2.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也就没有关于补贴双薪奖金的约定.公司年底没有任何形式的补贴或者奖金、双薪,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公司高层领导口头上约定了上述福利待遇,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形式,应该支付.

  3. 公司蓄意与大部分员工不签署合同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公司现在要辞退你,根据第40条第3款,要支付你1个月的额外工资.同时,根据第46条,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你.补偿金计算是慢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支付半个月工资.工资按你最近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11
  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签合同,劳动者可以随之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签合同的,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强制性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十)款“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六)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可以以此随之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款和第三十七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签合同的,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其中,不满一年的,支付到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前一日止;满一年的,支付到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个月。
  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二倍工资时效起算,各地规定不同,以北京、上海、广东、江西等省市适用“逐月起算法”,“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山东、重庆等省市采用“期满起算法”,“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江苏、黑龙江采用“违法行为终止和期满起算法”,即未签合同不满一年的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用工未签合同满一年的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湖北等少数省市采用“劳动关系终止起算法”,“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期间为一年”。
第2个回答  2008-01-31
谢谢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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