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半个月, 没有签署劳动合同, 但公司帮我交纳了社保, 现在提出辞职,可以随时走人吗?

公司现在要求我补签劳动合同, 再提交辞职申请,对吗?
如果与新的公司已签署劳动合同, 与上一家公司的书面离职已签署, 有问题吗? 上一家公司要求补签劳动合同,从法律上是否可以不签署了? 因为已经提出了辞职.

  劳动法规定: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因此,公司不与你签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所以要求你补签也是正常的,但是在劳动合同中要写明试用期限,如果你还是在试用期,可以按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与公司解除工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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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12
你公司锋利可以的嘛,没签合同就交社保。额,要走,要签下的!
第2个回答  2012-07-12
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对你来讲也没有什么坏处,建议按公司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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