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打架,妻子受轻伤。后妻子向法院提交自诉状,请求法院追究其丈夫刑事责任。没有提起民事诉讼,也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可否判处实刑?
我是一名法官,我亲自审理过此案。此案被告(丈夫)经常殴打自诉人(妻子),一次殴打过程中致原告轻伤(法医鉴定的)。于是妻子(自诉人)告到法院,请求法院追究其丈夫刑事责任,由于双方当时没有离婚,原告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因为没有附带民事部分,我们也没法在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就因为民事部分调解不成,我们也只能给被告实刑,最后我们就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
今天我看了一个法制节目,一名律师讲解说夫妻打架,致一方轻伤可以行政处罚,若造成重伤,可以刑事处罚。不过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等一番话。我就犹豫了,我们判得是不是有点重了?
注:此案刑事部分审理完结后,妻子又提起了离婚诉讼。
因被告(丈夫)不服我院判决提起上诉,中院正在审理该案。
我们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不合法?合不合理?
分两种情况,具体如下:
1、婚内夫妻打架造成轻伤,一般不会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2、如果被害人一定要求司法机关处理的,会以《刑法》234条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考虑到案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夫妻关系能延续的话,会从轻处理。
轻伤害判刑是一年左右, 并且轻伤害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可以和对方调解解决。
扩展资料:
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罪的区分
与一般殴打的界限
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就一般情况讲,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
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在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二者相近之处是: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往往都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
二罪根本区别在于,前罪具有伤害他人朝故意,其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后罪没有犯罪的故意,是由于过失致人死亡。司法实践中,依据案情查明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对划清二罪的界限,至关重要。
强奸、抢劫过程中情节
一般作为相应罪的加重情节,不再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与其他犯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行为人在实施其他犯罪的过程中,伤害他人,刑法另有规定的,应按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如犯强奸、抢劫、放火等罪致人伤害的,应分别依照各相应条款定罪量刑,不依故意伤害罪论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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