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上班期间因工作受伤算工伤吗

如题所述

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案例:

2013年11月25日,马鹏开始在沙雅某棉花公司上班,沙雅某棉花公司未与马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4年1月5日,马鹏在沙雅某棉花公司上夜班工作期间,在其岗位上被打包机将其右手环指夹断。马鹏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8天。

马鹏住院期间沙雅某棉花公司未派专人护理。马鹏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后沙雅某棉花公司未再给马鹏发放工资,只借给马鹏1000元生活费。

沙雅某棉花公司未给马鹏缴纳工伤保险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未给马鹏参加工伤保险。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马鹏作为沙雅某棉花公司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沙雅某棉花公司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给马鹏参加工伤保险,马鹏作为沙雅某棉花公司职工发生工伤,依法应由沙雅某棉花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依法判决解除沙雅某棉花公司与马鹏之间的劳动关系,沙雅某棉花公司给马鹏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鉴定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91549元。

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639元,由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缴纳2013年11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的社会保险费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且缴纳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算为准。

支付费用时扣除马鹏的借款1000元。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资讯——未签定劳动合同受工伤 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7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属于工伤。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工伤的认定,但如果单位不承认,维权时要证明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2个回答  2012-11-18
一、工伤

自已看一下《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该怎么办全套办法都有了。按照上面的要求去做就行了。都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按伤残等级确定补偿。如果你想解除劳动关系,再看一下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某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肯定在这里面有相关规定。

工伤认定是关键,工伤得到了认定,才能享受工伤待遇。

伤残等级可以根据诊断结论对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自己做个初步判断,最终以劳动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为准。

工伤保险待遇中,有些内容与本人工资有关,《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对本人工资作出了定义,指的是工伤保险缴纳基数。而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的义务,低水平缴纳工伤保险的受益人是用人单位,受害人却是劳动者,这就造成了对劳动者的极大不公,所以,根据公平原则,与本人工资相关的补偿如果偏低,用人单位应该补齐。所以,当你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如果想要主张用人单位补齐差额,一定要在一年内提出劳动仲裁,否则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将丧失仲裁时效。

二、合同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82、38、46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27条)。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果你的工伤得到了认定,劳动关系也就得到了确认。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工资每月多少等,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来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将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资和加班报酬,均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第3个回答  2012-11-18
你好,只要你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这与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会要求你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2-11-18
根据劳动法规定,存在事实雇佣关系,在劳动期间受伤,用人单位存在一定的赔偿责任。只有能证明你在这家单位上班,证据和证人就可以了,去劳动局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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