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送三级乙等医院抢救。被害人同时有重度颅脑损伤与连枷胸症状,但该医院漏诊连枷胸,同时抢救措施不够积极。在送救11个小时后,被害人近亲属认为其抢救措施不当,自行转入其他三甲医院,又经17个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尸体已经火化)。法医鉴定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致死。我们的证据有亲属看到的该三乙医院抢救不积极的人证,有漏诊连枷胸症状的病例。请问,该情况是否可以构成医疗事故?如欲提起民事诉讼如何操作?能有多大把握?
但,证据方面,我方现在只有从医院复印的病例一份,该抢救措施中明显遗漏了对连枷胸的救治与基本处理,如进行加固定位等。只有一般的增强心肺功能与刺激中枢神经等的药物治疗。如果本案定性为一般医疗过错,对该过错是否有纠责的可能?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后转入的医院指出前一所医院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是才导致患者死亡,如果此人能够作为证人出庭,诉求被支持的可能性能有多大?
再补充,前一医院抢救过程中虽采取一级护理,但未达到15分钟的监控周期,同时在就诊期间,病例上未体现有连枷胸与颅脑损伤的发病记录。其检查结果只是发现脑部部分阴影而以。本人认为,既然前后两医院均未采取手术治疗,且未见颅内严重出血的诊断,该颅外伤非绝对致死原因。另外,从患者死亡前的症状来看,患者死亡时伴有呼吸急促,血压20~50,心跳极慢等情况,患者的致死原因绝非颅脑损伤一个,不知各位专业律师有何看法?
谢谢甘律师的回答。如果还有认为自己更专业的律师也同样欢迎您的解答,从律师的角度,赚分数是小事,服务民众,追求公平才是各位律师最大的执业追求吧。期待你们更专业细致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