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7月初在北京海淀区租了一个单间并签了一份协议。
协议大致如下:租期为半年(2008.7.13-2009.1.12),房租费每月1050元整。压一付三,季付。
后来因为要与同事同住,09年1月11号通知的房东不再继续住下去了,于09年1月17号搬出(超出合同期5天),房东以我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为由(理由是合同条款规定:在租凭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如:房主将房屋售出。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不退我押金。请问:我是否违约?房东是否应该退回押金?多谢。
我逾期搬出,除补给房东相应的租金外,是否需要补偿房东其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