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例如甲工厂长期排放污水,3年后工厂附近居住的乙发现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证明由于工厂原因,这个时候才是诉讼时效2年的起点,这个没有问题,但是关于最长诉讼时效规定20年,从权利被侵害只日起算起,那么说如果经过21年,那么工厂就对乙的人身伤害不承担责任,我想问的是工厂对于乙的侵害是始终处于持续的状态的,那么诉讼时效其始时间按21年前算合理吗吗?

1实体权力是相对于程序权力而言的,比如债权来说,2年的诉讼时效过了丧失胜诉权,但实际法律还是认为你有此债权的。
2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比如说1年的情况超过一年就丧失胜诉权,再比如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的,只有过了这3年的诉讼时效才丧失胜诉权。
3主要区分一般法律规定和特别法律规定,是不冲突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6-06-24
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所以,意见所指“受伤害之日”应当是伤害行为发生之日,而不是伤害结果消灭之日。

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权利人可行使请求权计算。因为,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那么它就应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只有当权利人可以行使而怠于行使请求权以致逾越时效期间的,权利人才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基于身体受侵害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伤害明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伤害之日起算;伤害不明显,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伤害引起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但受害人在受伤害之日不知侵害人为谁的,自受害人确定侵害人之日起计算。

所以,应认为,受污染引发的侵权案件的被侵权人在医院确诊有可能是污染引发的疾病,就应当起算诉讼时效。
第2个回答  2006-06-23
首先想说,诉讼时效的起点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起,普通为二年,这没有问题,法律设立最长的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指的是从权利受侵害时起算,对于持续的侵害行为,根据最高院相关解释,可以最后受到的侵害日为起点,但在实践中,应当尽量珍惜胜诉权,尽早的起诉,通过诉讼,可以达到中断时效的目的,这也就是变相的使时效得以延长。
第3个回答  2019-10-10
1、实体权利既你可能实际得到实体利益的权利,相对区别于程序性权利。
2、只能说包括起诉权等其他实体权利。
3、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延长。
第4个回答  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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