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民法总论》(第四版)梁慧星 著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例如,对于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适用对象不同
①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②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①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②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②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①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者延长;
②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