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有丈夫的签名,妻子在其它地方签名,要承担吗?

如题所述

  原则上夫妻共同承担。即使只有丈夫签名也是共同债务,何况妻子在其他地方还有签名,更证明是共同债务。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对此问题,《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有明确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按照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二、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2、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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