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房子是在09年3月份买的,当时去物业询问是否欠电费,物业的人说只欠电费,交上就可以了,所以我们就把欠的电费补交上了,并且多预存了一些.。可是没过几天物业就把电给断了,说2月份的时候此房屋有窃电行为,必须交了罚款才可以供电,我们找到了原房主,原房主说他处理,后来不知道他找的谁,把电给接上了,我们装修期间一直用电至今,期间也有物业的人再次来查电,问完上面(上级)就没管,说交了没事了。可是就在前两天物业再次给断电了,经询问后值班人员说上班后去热力找领导处理此事,我们找到领导,领导说这钱必须我们交,电力法在这方面也是有规定的,谁住房子找谁,是我们当初没和原房主处理好此事。我们不明白为什么当初原房主窃电和欠费时物业不追究责任,我们去询问是否有欠电费时,他们更没有提示,现在反而必须让我们交,钱不是我们欠的,为什么要我们来承担,这是房屋历史遗留的。现在我们找到原房主,原房主说他也不管了,是热力不对,让我们起诉他。当初办理房屋过户时原房主的父亲(是法人)因为半身不遂,是原房主代签的字,
1、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2、热力领导的说法对吗?电力法是这样规定的吗?
我们应该怎么办?
谢谢您的回答,可是相关部门根本不追究原房主,反而对我们谁他们针对的是房子,谁住房子就找谁,是我们在买房子时没有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