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债权人能否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责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10-13
【案情】李某因生意周转向张某借款十万元,让朋友从某为其作保,从某与债权人张某约定,若借款到期后李某不归还借款,张某可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后李某在借款到期前明确告知张某因生意失败无钱还款。此时,张某对李某预期违约的行为能否要求保证人从某也提前承担责任? 【分歧】 第一种观点:债权人只能等到履行期到来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就会违反当事人之间合同的约定。 另一种观点:依据预期违约制度,债权人可以在履行期的到来之前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而根据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和担保法的宗旨,债权人也可以在主债务履行期到来之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评析】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了期前违约制度:“在履行期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明确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 对于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保证人对原已经规定清偿期的债务并无提前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义务,保证人享有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利益。 但笔者认为,保证具有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属性。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债权人对保证人所有的是基于主权利的从权利。在主债权因预期违约而提前履行时从合同的债务人应提前承担保证责任。另从违约的情形分类来看,主债务人的违约当然包括期后违约和预期违约两种情况,而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就是主债务人的违约才发生的情形。 因此,根据违约制度的设计,债权人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单位: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第1页 共1页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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