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警察执法的问题

请问各位网友,如果警察怀疑我涉嫌犯罪,但是证据不足,需要把我带回警局协助调查,我明确表示愿意配合调查,并且没有做出任何看似要逃跑和攻击的举动,这样的情况下警察有权利对我使用手铐这类警械把我带走吗?

  1、“要罚款的钱按法律来说会要他孩子付吗?不给会怎样?”:   (1)孩子没有这义务,何况你们已经离婚,你也管不着这事。   (2)给了,这钱有可能会打水漂了;不给,有可能来要钱的人会给你耍横,但他来要钱并没有法律依据:你可以记他出示证件、直接拿出你的离婚证告诉那人你们已经离婚,让他该找谁去找谁。他再耍横你可以打110报警。   2、“请问警察来做这样的事是否需要穿警服,是否能单独一人,态度蛮横,是否有过错? ”:   (1)正常的情况下,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被处罚的人,即使是被处罚的人(你前夫)本人在,也可以让来人出示证件、索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处罚决定书和正式的行政处罚票据的,被处罚人可以拒绝交纳罚款。更何况你不是被处罚人、也不再与被处罚人有什么关系呢。   (2)而且,按《治安处罚法》的规定,这样大数额的罚款,不应是当场收缴,应是让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去缴纳。   依据是:《治安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执法应穿制服、两人以上共同执行、并应出示证件,向被处罚人送达处罚决定书。   (4)对于该“警察”的行为,如果是真警察,你可以向其所属公安部门投诉,公安部门应给予处分,依据是:《治安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追问

答非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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