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有个问题想向你请教。关于政府采购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如何认定有效报价的投标人的问题,是以这个其中一个投标主件价格最低来算,还是以整个合同包投标报价最低来算?如果以主件价格最低认定,那会不会出现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事情发生从而给招标人带来经济损失?还望不吝赐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