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欠条不还钱,我该怎么办?

大家好,我在和张某进行买卖时,我先把价值八千元货物给了他,他首先付了我四千元,然后写了张欠条,约定第二天把剩余的四千元全部给清,并请陈某进行担保,而且要求我写了张八千元钱的 收据,我当时因为和担保人认识,所以同意写了收据给他,可是从那天以后张某就消失了,直到现在也没有露面,欠条我还在手上,日期是07年11月,请问我可以通过什么手段拿回我剩余货款,如果他在法庭上出示那张收据,不知会对我不利吗?
请问如果我打这场官司,我的成本是多少?包括请律师!如果不请律师我应该怎么打?

第1个回答  2008-08-30
用杨光的快乐生活里的一句话就是 不给钱就砸
第2个回答  2008-08-30
欠钱的是大爷 借钱的事孙子
第3个回答  2020-01-18
第4个回答  2022-08-25
先协调,再起诉。债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可以考虑通过起诉途径维权,起诉流程: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相关材料等,法院立案并交诉讼费;3、法院审查确定受理后就会开庭审理;4、法院判决;5、执行判决。民事案件审理时间: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如果判决后,对方仍拒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可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对方的财产,并可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如果对方确实无履行能力的,也可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发现对方的财产、或对方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恢复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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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0
当时中间人在这里很关键了,从法律承认的文书上看,对方手里有你的8000元收据,证明他已经完全的支付了货款。你手中的借条也就没有效果了。因此,必须要当时的担保人为你提供未支付完全的证明。
我国的法律,说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你要主张你4000元欠款未归还的权利就必须去收集证据。然后直接到当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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