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离职时间是从我交的辞职报告开始的,还是最大的领导签字开始的呢?

我其实从9月初就写好了辞职报告,大家也传开了,但是被一个同事阻止了,所以我没上交,到了十月份,我还是决定离职,但是因为前面有个十一长假,我后来是在10月10日交的辞职报告,但是我的直系上司不同意签字。我的同事教我,说让我第二天交给部门的第二个领导,可是这位领导居然第二天突然没有来上班。我休息了一天后,到了第三天我交给这位领导辞职报告,但是他也不肯签,他的意思是让我交给部门的最高的领导,可是他说的领导在出差,我又没签成。后来同事教我,让我问人事怎么弄辞职,人事这里给了我几张表格。于是我又等,等到后天,那位领导出差回来了,他给我签了字,由于那天是周末,人事经理没有上班,于是第二天,我才把这个表格给人事经理,可是人事经理有希望让我留下,他说可以给我转岗。
其实,我主要离职的原因是有太多的针对,我不会那些勾心斗角的东西,我不想再忍受了,我的人际也不是很好,主要还是环境和人际的原因。其他都还好。
人事经理问的我第一句,说我做的不开心吗,我没有回答他,我觉得不太好回答,就没回答他。随后她问我某某岗位要不要做,我说我不喜欢说话。她问我工作找到了吗,我说没有。最后还问我真的想清楚了吗,我点了点头。还问我打算什么时候走,我说月底可以吗?他最后签了字,还说如果有什么事就找他。
但是,那个离职表格上还有总经理没有签。他出差在外。
我现在很纠结,我其实是想在这里工作的,但是一些人际关系的原因,我觉得我斗不过他们的。所以还是走吧。而且人事经理还给我转岗的机会,而且那个部门的人也希望我去,其实我很惊讶的。再加上妈妈也劝告我,这里工作很轻松,又离家近,什么什么的。所以我又开始动摇了,开始纠结了。我觉得继续做的话,我可能会痛苦,但是不做的话,可能在心里上会轻松点,但是如果不做,我就会失去工作,现在工作又难找,我也没有什么特殊的技能。
我好纠结
现在我想问的是,我要不要留下呢
如果留下的话,我要怎么做,哦对了,我还发觉,公司方面从我说离职后并没有开始招人,很奇怪。
然后,如果觉得还是走吧,我应该到哪一天开始算结束呢。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网上搜索这些内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10-23
只能给你回答你的标题问题,离职的日期是以在表格上同意你离职的日期为准,比如说你写着一个离职日期,如果大家都没有改,你就是那一天离职,如果有一位领导改过了,就以新的那一个离职日期为准,
第2个回答  2011-11-06
工作氛围很重要,就算钱少点但每天过的很愉快总比赚的不错每天过的很压抑来的舒畅,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第3个回答  2011-11-05
你太纠结了,就是想离开,只要告诉直接上级,顶多在岗位上继续工作一个月,立马走人;不太想离开,想你的直接领导告诉,以前想错了,我要好好干,把以前的东东全部忘掉努力工作!犹犹豫豫,你将来丢掉的不仅仅是工作,还包括你的人品!

这个离职时间是从我交的辞职报告开始的,还是最大的领导签字开始的...
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

提交离职申请后上满一个月是从离职当日起算还是从领导批准之日算起...
员工辞职申请是按照员工递交申请之日开始计算,并不是从领导批准计算。因为员工辞职是按照本人意愿,原则上是不需要公司批准,只要员工申请公司接受到该通知时就应该计算时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辞职日期是如何界定的,是以递交辞职报告那天算起呢?还是从交接完毕以后...
辞职的时间当然是交接完毕以后的那一天开始算,因为在这之前你们的劳动合同都没有正式解除。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在这个公司领工资的那一天开始,才叫做正式的辞职。

辞职是以递交时间还是报告时间为准?
递交时间为准!08年劳动法规定:递交辞职报告,一个月后,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动解除劳动关系。不管领导签不签字,你都成功辞职了!辞职的事情,劳动者自己说了就算数!

员工离职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是将报告交给直属领导就开始计算...
1.公司有规定辞职报告交给谁,当你交给这个人的时候,就可以30天倒计时了。2.至于公司内部要由谁交给谁,又要由谁审核谁批准,又要来来去去多少时间,那是公司内部问题,与你无关,大可不必理会。3.注意递交成功时保留证据。

离职时间以哪个时间为准?
对于离职时间,以办理离职手续的时间为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非试用期)无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这30日式用人单位的权利,即用人单位可以放弃或减少,但是,不能超过30日。如果用人单位内部的规定是低于30日的,属于合法合理的要求,劳动者应当遵守,未经过...

离职报告书应该以上面写的辞职日期为准还是以交到人事部的时间为准?
是以你在离职报告书里面提出的申请离职日期为准。但是你想辞职应该提前30天提交申请,《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你人事部签收你的申请就行了,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

辞职问题。。
在辞职。所以,如果你已经打算要辞职,就要记住,一定要在一个月前,和领导说。第二:一个月后,你拿着自己的辞职报告,找领导签字,领导签字后,你把这个报告,交到人事处。人事会给你说,让你在辞职的前一天,到人事处领一个退工单,这里需要很多领导签字。第三:你在走的当天,领完退工单后,...

辞职先交辞职信还是先跟领导谈?
那就直接递辞职信吧,虽然后面HR或领导还是会找你谈,但是这形式较为正式,也可以表明自己离职的决心。二、要是是想借机加薪或在左右摇摆的时候,那就先和领导谈谈,因为把问题和领导说出会更好的帮你判断,加薪了你自然就会留下,当然领导也会帮你一起分析摇摆的问题,可能还会帮你解决掉。

辞职先跟人事还是上级领导说?
但是如果领导能够有提供给你更好的发展机会和平台,或许你能有更大的发展,不必通过离职来实现目标,而先通过跟领导打招呼,才是成熟职场人应有的表现之一。辞职流程:1、撰写辞职报告,交给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门,同事要拍照留存,以防止出现意外情况。辞职报告要写明辞职原因和递交时间,并签上辞职人的名字...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