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方面,而刑法处罚的正是犯罪行为。
我国刑罚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其中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1.特殊预防其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已被科处刑罚的人从新犯罪。
(1)改善犯过罪的人
我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监狱法》第三条都有明文规定,故可看出我国刑罚的目的一方面是将惩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两者兼而取之,积极的将犯过罪的人通过刑罚的方式加以改造,然后在将其回放到社会,使其痛该前非,弃恶从善,即国家具有使犯过罪的人悔改向善的责任,刑罚恰恰就是国家这一责任心的具体表现。
(2)淘汰适用极刑的人
现实生活中有极少数罪不可赦的敌对分子,他们对我国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堪不目睹,为了使这些社会分子不在危害我国社会,刑罚在这时就必须使得他们淘汰于社会,于是对他们适用死刑也是应该的,这也是达尔文进化论 “适者生存,劣者淘汰” 的核心,保留我国社会中的合法公民,淘汰我国社会中罪恶至极的敌对分子。
2.一般预防。是指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一般预防对象不是犯罪人,而是犯罪人以外的社会成员④。其主要包括:Ⅰ、警告、威慑社会上的不稳分子;Ⅱ、教育和鼓舞广大群众,预防不稳分子实施犯罪;Ⅲ、安抚被害人,防止报复。
3.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其对立的原因是特殊预防的对象是犯罪人,而一般预防的对象则是非犯罪人,二者统一的理由是都是在预防犯罪。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实现刑罚达到预防犯罪的有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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