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审,再审提出的条件有什么不同?
曾参考:
重审是上级法院认定审理不当要求重新审理,撤销原来的审理结果,发回重新审理。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抗诉是检察院特有的一种诉讼方式,主要针对未生效或已生效的裁定或判决提起的诉讼.
再审是一个审判程序上的概念,又叫审判监督程序,指通过法院提起、检察院行使监督职能提起抗诉或民事中当事人自己向法院申请再审三种方式对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事实认定错误或程序错误的、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的程序。如果是一审再审按一审程序,若果是二审再审,按二审程序。
发回重审是指上级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查,存在程序错误或事实认定错误,指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一种方式。
再审和抗诉都可以针对终审判决,发回重审与一审二审关系不大,是一种程序上的行为
重审:对一审案件判决不服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后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再审:二审终审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仍然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 .
申诉不同于上诉,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对象不同。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上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2、主体范围不同。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上诉的主体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及及近亲属。
3、受理的机关不同。受理申诉的机关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也包括与上述各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而受理上诉的机关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
4、期限不同。对于申诉,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期限,但最新的司法解释了申诉的期限,一般为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请参见下面有关申诉受理的内容;而对于上诉,法律规定了期限,即对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分别是10日和5日。
5、后果不同。申诉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材料来源,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上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导致一审判决、裁定不能生效。
1、提起的主体不同。
第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而再审提起的主体是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既可以是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可以是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
3、提起的理由不同。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只要上诉人主观上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就可以提起上诉;而再审的提起,是人民法院院长 、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的规定,确有错误,方可决定是否开始再审程序。
4、提起的时间不同。
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上诉期限有一定的限制。当事人对第一审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当事人对第一审的裁定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期限为10日。而再审程序的提起时间,行政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
5、审理的法院不同。
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既可以由原法院审理,也可以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还可以由更高的人民法院提审。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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