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入职时已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是两年,并且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三个月7.18-10.17,那么三个月后公司没有办理任何转正手续,10.18到10.31这几天我算是正式期还是试用期啊?发工资时这几天是应该按照试用期工资,还是转正后工资呢?而且我现在想要辞职,财务的意思是10.18到10.31依旧是试用期工资,他们这样做合法吗?还有试用期不需要交社保吗?麻烦大家知道的给我说下,谢谢了!
接下来的时间是正式期,试用期过后自动转正,正式期当然是转正后的工资,财务所做是违法的。
公司试用期过长,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即使是试用期,也要交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用工过程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
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
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百度百科-社会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