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试题

如题所述

  一、判断下列各题是否正确。正确的在括号内写上“对”,错误的在括号内写上“错”。

  1.杜近与赵青于1989年4月结婚。结婚登记前一个月,杜近将一张凭密码支取的4000元存折赠与赵青,但未告诉密码。1990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不久赵青起诉要求离婚。现双方对上述4000元存折的赠与是否生效争执不下。法院判决确认该赠与合同不生效,4000元归杜近所有。法院的这一判决是正确的。()

  2、赵莉与王强婚后多年不育,收养一子(3岁),取名王桐。翌年,赵莉怀孕,生一女王兰。长大后,王桐、王兰相爱,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两人可以结婚。()

  3、某甲及妻乙同儿子丙、儿媳丁、孙子戊外出不幸遇交通事故均遇难身亡。某甲夫妇及丙夫妇遗有房产、股票等遗产。在处理遗产时,不能确定他们的死亡先后时间。现在有某甲的父、母、女儿、儿媳丁的哥哥要求继承。依照法律规定,推定甲先死亡,其他人同时死亡。()

  二、多项选择题

  1.甲乙系夫妻,均生于1957年,无子女。1992年某晚得一弃婴,甲乙养之如亲女,并办理了有关登记手续。1994年7月弃婴之母丙欲要回女儿,甲乙不允,丙诉至法院。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根据法律规定符合收养人条件

  B.甲乙与弃婴之间已依法形成收养关系

  C.甲乙与弃婴之间未形成收养关系,因为被收养人不符合法定条件

  D.丙要回女儿的请求应予支持,因其女儿尚幼,抚养女儿是其权利与义务

  2.1984年钱某夫妇收养张某(当时2岁)为养子,一直共同生活。1993年张的生父母与钱某夫妇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1年后张某生夫妇相继去世。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张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张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须经协商确定

  C.张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D.张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3.下列各种婚姻关系中,属于无效婚姻的是:()()()()

  A.仅差20天即达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形成的婚姻

  B.异父已母的兄妹之间的婚姻

  C.为取得巨额遗产而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

  D.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在上诉期限内一方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

  4.下列遗嘱形式中,须有见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的遗嘱是:()()()()

  A.录音遗嘱B.自书遗嘱

  C.口头遗嘱D.代书遗嘱

  5、胡听涛有一子名小军,已30尚未结婚。胡听涛从前一个战友之女小慧,人亦贤慧,胡听涛希望其子能与战友之女结婚,于是在其临终前留下一份遗嘱,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了处理,其中一项为“有现金2万元,暂由小军母亲保管。如小军和小慧结婚,则该笔现金由小军继承。”胡听涛所立的这份遗嘱()()()()。

  A、涉及到现金2万元的部分无效

  B、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C、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

  D、该部分无效,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6、王某与武某于1994年3月登记离婚,同年7月双方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财产也放在一起。后因经济问题双方又发生纠纷,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依照法律,()()()()。

  A、法院应当受理王某起诉的离婚案件

  B、王某与武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C、法院对王某与武某的纠纷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D、法院对这起纠纷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7、陈宇(女)4岁时,其母与刘佳林再婚,陈宇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9年,继父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1988年刘佳林与陈宇的生母登记离婚。陈宇遂起诉与刘佳林解除继父女关系。有关陈宇与继父刘佳林之关系的诸多看法中,()()()()等看法是正确的。

  A、在陈宇生母离婚前,陈宇与刘佳林既存在姻亲关系,也存在抚养关系

  B、陈宇与刘佳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止;法院对陈宇的起诉可不予受理

  C、陈宇与刘佳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D、法院应对陈宇与继父的关系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8、方某与复员军人赵某结婚十余年,后方某因与赵某感情不和而起诉离婚,诉讼中双方为赵某婚后部队发给的复员费、医药补助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的归属发生争议。方某坚持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赵某坚持系个人财产。双方争议的前述费用法院应当()()()()

  A、一律按赵个人财产处理

  B、一律按方某与赵某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C、认定结婚十年以上,复员费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D、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一律归赵某所有

  9、李某有一子两女,其中儿子甲1989年死亡,当时甲有一女乙尚幼。不久,李某也患病不起,遂亲笔立下遗嘱,其所有的4间房屋及存款1000元由两个女儿丙、丁继承。后李某死亡,丙、丁分割了李某房产和存款。李某的儿媳戊提出李某生前所作遗嘱无效,她和乙均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李某所作的遗嘱()()()()。

  A、具有法律效力,丙、丁应继承分割遗产;乙、戊无权分割遗产

  B、无效,应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遗产,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乙、戊继承

  C、部分无效,应给乙保留应继承份额,然后再按遗嘱继承分割遗产

  D、无效,但戊无权分割遗产,应由乙代甲继承遗产

  10、某甲在国外经商多年,1992年回家乡定居。1993年甲立自书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在自己死后归侄子继承。后甲与乙关系恶化,甲想撤销这个遗嘱。甲可以采用()()()()等方式。

  A、声明原遗嘱无效

  B、出售遗嘱处分的财产

  C、抛弃遗嘱处分的遗产

  D、立新遗嘱

  11.离婚后,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当给予适当帮助。司法实践中,确定是否给予帮助,应具备哪些条件?

  A.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确实困难B.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

  C.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离婚后未再婚的D.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离婚后未再婚的

  12.选项所列哪些财产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B.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

  C.虽属婚前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共同长期作使用、经营、管理的财产

  D.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

  13.1992年李某收养了王某(2岁),一直共同生活。1995年李某因病去世,1996年王某的生父母亦相继去世。下列有关此案的哪些表达是正确的?

  A.1995年李某因病去世,王某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1995年李某因病去世,王某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C.王某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D.王某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14.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A.弟、妹有负担能力

  B.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

  C.兄、姐丧失劳动能力

  D.兄、姐无其他生活来源

  三、单项选择题

  1.陈某与温某于1987年结婚。陈某婚前有一幢位于市区的房屋,结婚时未对该房屋作出特殊约定,婚后二人一直居于该房屋。因该房屋年久失修,且过于简陋,经有关部门同意后二人对房屋进行原拆原建,共花去费用约4万元,但房屋产权证未作变更登记。现二人因离婚成诉,上述房屋产权归属也发生争执。依照法律,该房屋的产权应:()

  A.由温某享有B.由陈某享有

  C.由陈某和温某共同共有D.由陈某和温某按份共有

  2、谭某从国外写信表示赠与其侄女谭芳美金5000元,谭芳即表示同意。但因故此款未实际给付。谭芳不久与王岩登记结婚。后谭芳接到叔叔谭某赠与的5000元美金。依照法律该项钱款()。

  A、属于谭芳婚前的个人财产

  B、属于谭芳与王岩夫妻共同财产

  C、属于婚前取得,但归谭芳和王岩共有

  D、由法院确定其归属

  3、肖某夫妇无子女,想收养邻居小孩张英(5岁)为养女,依照法律规定收养人肖某应()。

  A、年满30周岁

  B、有抚养教育张英的能力

  C、取得张英及其父母的同意

  D、肖某与张英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4、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房1间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1间分给女儿继承,另1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2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1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

  A、按录音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B、按自书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C、按公证过的第二次遗嘱分割遗产

  D、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5、赵凡生前租住三居室住房一套,另有存款12000元,摩托车1辆,彩电、音响各1台,股票、国库券若干。赵凡妻早故,儿子、女儿与其分家单过。1992年赵凡因公致残,单位发给4500元抚恤金。1993年6月,赵凡因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因其在保险单中未填写受益人,将7000元保险金交给了赵凡的儿子。依法律规定赵凡的遗产包括()。

  A、存款、摩托车、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抚恤金

  B、住房、存款、摩托车、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抚恤金、保险金

  C、存款、摩托车、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保险金

  D、存款、摩托车、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抚恤金、保险金

  6.下列哪种遗嘱形式不需要证人在场见证即为有效?

  A.口头遗嘱

  B.录音遗瞩

  C.自书遗嘱

  D.代书遗嘱

  四、案例分析题

  (一)刘某与妻子方某有一子刘甲,与妾邱某有一子刘乙。1948年刘某又赎买歌女陈某为妾,但未为刘家公认,刘某与陈某在外租房同居,生女刘丙并收养刘丁为子。1954年刘某又回原籍与邱、方及其子女共同生活。“文革”开始,邱、方、刘先后挨批,唯出身低微的陈某幸免,故刘又搬至陈处生活。陈与方、邱及其子女始有来往,且尽力予以照顾。1979年刘平反,退还房8间,其他被抄物品折款32000元,补发工资18000元。事后刘仍与陈生活,8间房屋方、邱及其子女各住4间。1988年刘病重,转至邱某处,刘甲、刘乙、刘丙、刘丁共同照料。现刘去世,上述各方当事人为分遗产而起纠纷。

  现:〔1〕请分析并提出该案的合法继承人。

  〔2〕请分析并提出该案的遗产处理办法。 

  (二)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宋建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唯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的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星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

  (三)被继承人刘惠良于1996年5月病故。其有三子一女,长子刘伯潇、次子刘仲湘、三子刘叔湖、幼女刘季南。刘伯潇在其父病故后因悲痛过度,于同年6月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和刘明秀。刘仲湘与前妻有一子刘明月,与赵秀兰有一子刘明山;刘叔湖有妻任好君;刘季南于1994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

  刘惠良于1993年10月立有一份书面遗嘱,言明:刘叔湖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阳与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遗产房屋1间,现金1万元;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3间,现金3万元;另外,多年好友赵玉山一直在困难时候对自己多有照顾,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3万元。

  另查明,刘惠良生前有房屋17间,现金11万;赵玉山于1996年初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大海。刘惠良在得知赵玉山的死讯时,曾多次对周围的人表示,赵家对我有恩,我遗嘱中为其指定的财产就给赵玉山的妻儿。

  问:1、本案当事人中哪些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哪些当事人不是继承人?

  2、本案各当事人应如何分割遗产?并请简要说明理由。

  (四)刘季南与赵玉芬于1968年结婚,生有一子刘裕和一女刘兰兰。1980年5月刘季南因与赵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1988年赵玉芬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季南死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刘季南死亡的宣告。赵玉芬及其子女对刘季南的遗产进行了继承。1989年赵玉芬再婚。刘裕和于1987年7月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明江。1989年6月刘裕和外出车祸死亡。1996年12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刘季南于1996年11因心脏病死于该市。经查,刘季南1980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难。1989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功,积聚了财产200万元。在经商期间,刘季南与胡柔相识,并于1991年元旦举办了婚礼(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4月俩人生有一女刘冬冬。刘季南于1995年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四人均分。

  问: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

  3.设刘季南1995年(即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4.刘季南1995年所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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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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