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有内部函(指导一审法院重审的意见)?

如题所述

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有内部函。
二审发回重审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一般开庭审理的,需要在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等。如果二审法院以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为理由发回重审。内部的指导意见,是包括指导一审法院重审时应查清什么方面的事实的。
如果一审法院法官进过重新审理,发现了新的证据话,当然可以不按照二审的指导意见来办理。如果一审法院经过重新审理,也可以按照原来的情况下判决,谈不上什么“犯上”,因为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是审判监督关系,而不是什么上下级的关系。而且,对于法律上事实的认定,实际上很主观,没有办法说,只要一审的法官和二审的法官认定事实不一致,就一定是一审法官的错误。我国法律也没有规定,一审的法官应当承担什么具体的责任规定,最多是影响到自己的年底评审这些方面的东西。当然,徇私枉法的除外。
重审是上级法院认定审理不当要求重新审理,撤销原来的审理结果,发回重新审理。重审与再审的区别:重审是上级法院认定审理不当要求重新审理,撤销原来的审理结果,发回重新审理。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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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2-03
内部的指导意见确实是有的,涉及改判原因,再怎么审理等,但是,这个材料,当事人按照正常程序是不可能看到的。追问

我是当事人,内部函虽然未看到,但是我也学习一点法律知识,所以知道一点儿。如果二审法院以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内部函的指导意见,是否指导一审法院重审时应查清什么事实?如何认定事实呢?如果重审时一审法院未按照二审法院的意见审理和判决,一审法院主审法官有错吗?是犯上吗?应承担什么责任吗?

追答

如果二审法院以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为理由发回重审。内部的指导意见,是包括指导一审法院重审时应查清什么方面的事实的。
如果一审法院法官进过重新审理,发现了新的证据话,当然可以不按照二审的指导意见来办理。如果一审法院经过重新审理,也可以按照原来的情况下判决,谈不上什么“犯上”,因为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是审判监督关系,而不是什么上下级的关系。而且,对于法律上事实的认定,实际上很主观,没有办法说,只要一审的法官和二审的法官认定事实不一致,就一定是一审法官的错误。我国法律也没有规定,一审的法官应当承担什么具体的责任规定,最多是影响到自己的年底评审这些方面的东西。当然,徇私枉法的除外。

追问

重审时,被告及第三人并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也没有按照原来的情况判决,而是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也就是说否定了前一审、二审的判决。这样符合法律吗?

追答

  你说的这个情况现实中也是有的,对待同样的事实,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法律意见,至少说是没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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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08-29
内部函的指导意见一般是要求查清什么事实,也可以针对量刑提出指导意见。一审法院只要未违法办案,虽未按二审法院意见审理和判决也不存在过错,主办人不承担责任。一、二审只是审级的分别,至于量刑问题只是法官考虑角度的不同,没有什么犯上的问题。
第3个回答  2011-08-29
不一定,一般如果仅仅只是程序上的问题,就不会有,具体裁定上会有体现发回原因。如果是实体上的问题,则可能会有一些倾向性意见,但是也不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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