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男方父母全额买房给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男方父亲全额买房给儿子做婚房,名字写儿子的(因为某种原因,名字不能写男方的父母)
1那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2女方要求加名字上去,这个要求合理吗?(前提是男方父亲全额一次性付款购买的,或者男方父母为其继续供楼,女方不用出一分钱)
3离婚的话,女方有权要一半的房产吗?
谢谢!!!!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8-21

婚后男方父母全额买房给儿子,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而且房产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若有证明证明该房产是赠与给其子女的,属于其子女的个人财产。

共同财产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扩展资料: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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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09-10
现在新婚姻法出台你可以看下或者自己搜一下: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   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编辑本段房产加名免契税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8月31日联合发布通知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免征契税。也就是说,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达成共识,不会对夫妻房产证加名征税,此公告属法律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是财政部与税总公告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3个回答  2020-03-01
很简单,谁买的算谁的,如果一方父母没有出钱,却要加上自己子女的名字,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人有意见,但是如果分手,那于情于理没有任何权力分一半。如果说加名字是为了证明信任爱情,那不加名字同样代表信任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2
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属儿子的个人财产。
2、女方要求加名,须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一毛不拔而能取得一半产权,你觉得合理吗?但有些人确实能做到。
3、若未能加名,无权要求分割对方的个人财产。追问

按照你的意思,即使女方没有出钱,只要房产证写了女方的名字,那她就有权分得一半的财产?
为了大家和气,而写上了女方的名字,但男方父亲保留了自己全额支付的购房证据(银行凭证等)!那如果离婚的话,女方还有权处置一半的房产吗?谢谢
PS 毕竟现代人的离婚率太高了,为自己留多个心眼而已!

追答

呵,怎么打算,那是各人自己的事情,无需答问者多言。
女方不出钱,也可以加名,这个法律不会禁止。俗话说得好: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男方父亲保留购房证据,也无可厚非。既然你也说:“现代人的离婚率太高,为自己留多个心眼”,以己推人,他老人家为自己多留个心眼,不为过。我很理解他的顾虑,谁都不愿鸡飞蛋打。
他保留购房证据,有可能导致你离婚时无法顺利分到一半房产。理由:这个做法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范精神和价值取向。

追问

他保留购房证据,有可能导致你离婚时无法顺利分到一半房产。理由:这个做法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范精神和价值取向。
???不太明白~是不是写错字了???
是不是,就算写上女方名字,只要男方父母保留购房证据,离婚之后女方也得不到一半房产?

追答

没写错。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部分规范精神就是为了杜绝离婚时因钱款投入不均、却要平分而滋生的纠纷,其价值取向是:理清投入来源和份额,使得婚后不动产的产权构成有利于认定归属,避免过于笼统的“共同财产”概念引发的不公平现象(如傍大款、啃老)。
因此,男方父母保留购房证据,如果法院采信,完全可以不支持你所提出的平分房产的诉讼请求。
——我的回答,肯定不是你希望看到的答案。但,在此答问,须凭知识和良心,因此冒昧直言了。

追问

只要男方父母保留购房证据,证上却写上男女双方的名字,万一离婚了,女方也分不到房产,男方也分不到房产,房产又归还到男方父母那里!只有男方男方父母才有权处置房产!是不是这样的意思?

追答

我认为,房产最终是否归男方所有,抑或被其父母收回,都不是关键。关键是,在你陈述的情形之下,离婚后你将很难顺利平分房产。这才是问题所在。
最后奉劝一句:房子不等于家,更不代表幸福。男方能答应你凭空加名的要求,我觉得就够诚意的了,夫复何求啊?!
请勿再追问了,言尽矣。

追问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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