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终双薪或绩效工资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的双薪或绩效工资×适用税率(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的双薪或绩效工资 -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
将取得的双薪或绩效工资,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除上述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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