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包括哪两个大的基本原则?

如题所述

  一般来说,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包括两个大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实然状态的原则,和行政法的应然状态的原则。
  首先它强调的是在行政法律规范中要贯彻法治的精神;其次它主要是从实体角度出发,强调行政主体的所有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行政法治原则是行政法所追求的理想目标,在其现实性上则起到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改造其不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的行为习惯和办事作风的作用,它是法治原则和法治规律在行政法上的具体体现。法治的道路是艰难和漫长的,法治规律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使法治的普遍性准则为全体人民所理解、接受、信仰和维护。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法治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行政机关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已经为历史和现实所不断证明,行政机关的主体本来就是人,行政机关又是与公民关系最直接最紧密的国家机关。
  行政法治原则或者说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原则对于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显然具有很重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而法治在很大程度上指的就是行政法治。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能够认清自身在国家法治的道路上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在行政法律规范中体现出这个原则来。合法性原则和越权无效原则可被认为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具体运用和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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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2-10
  合法行政原则和合理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国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合理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合理行政原则可以引申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第2个回答  2013-10-22
法的要素是由法律规范、概念和原则构成的,其中法律规范是最主要、最基本的要素。法律规范除具有 本身的含义、逻辑结构范式和种类外,有效性则是贯穿其始终的关键所在。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应包括应然和实然 两方面。应然有效性是正义和秩序的综合体,就实然有效性而言,如果一项法律规范本质上与应然有效性同一,则 法律规范有效(或生效)。反之,则法律规范无效(或失效)。在法的要素中,为确保法律规范具有效性,应做到法律 规范应然与实然、本质与形式有效的完美结合。关键词:法的要素;法律规范;有效性中 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2529(2001)03 0069 05法的要素即是当法律被看作一个系统时,它与任 何系统一样,是由若干要素按一定的结构组织起来 的统一整体。[1](P61)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也就是深 入到法的系统内部,从微观的层面进一步考察和更 好地揭示法是什么这一基本命题。同样,对于法律 规范的有效性(Validity)的探求也只能缘此而入,否则,别无他径。笔者不揣浅陋陈一孔之见,以期求教于方家。一在 法学史上,最先对法律进行要素分析并概括出 较系统的法的模式理论的法学家,首推19世纪英国 的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的“命令模式论”。所谓 法的模式即是在解释法律由何种要素所组成时使用 的概念。根据奥斯丁的理论,实在法最为本质的特 征乃是法的强制性或命令性。法律被认为是主权者 的一种命令。“任何一种实在法都是由特定的主权 者对其统治下的某个人或某些人制定的”,但是,他 又认为,并非每一种命令都是法律,只有一般性的命 令———强制某个人或某些人必须为某类行为或不为 某类行为———才具有法律的性质。[2](P201,P22-24)奥斯 丁把命令、义务和制裁看作是三位一体的关系,即把 法所包含的众多要素全部归结为以制裁为后盾的命 令的总和。照此看来,法律中所有的特点和规范都 用命令来概括,这显然是力不从心的事情,也是一种 过于简单和片面的概括。正因如此,20世纪的西方 法理学界,又不断有人提出新的法的理论模式理论 。美国的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罗斯柯·庞德( RoscoePound)认为法律就是由律令、技术和理想三种 要素或成分所组成的,其中法律的“律令”本身又包 括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他认为“规则”是对一个 具体的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后果的律令,“原则 ”是用来进行法律推理的权威性出发点,“概念”是可 以容纳某些情况的权威性范畴,“标准”则是根据每 个案件具体情况加以适用的行为尺度。英国的新分 析法学派代表人物赫伯特·哈特(HerbertHart),在批 判奥斯丁的命令模式论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规则 模式论”。他认为在所有发达的法律制度中都有一 套规则,即分为设定义务的第一性规则和授予权利 或权力的第二性规则,其中,第二性规则又包括确认 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三种成分。确认规则是 规定一定规则在符合何种条件下才能取得法律效力 ,它能够消除单纯第一性规则的不确定性,并能够将 调整社会中的人际关系以及区别正义行为与行政 行为的“首要”社会行为规则区分开来。[3](P89-93)美国 新自然法学派罗纳德·德沃金(RonaldDworkin)则反 对哈特把法的要素归结为规则的观点,他坚持法律 除了规则成分之外,还包括原则和政策的成分。特 别是在那些疑难案件中,原则和政策起的作用将会 更大。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B odenheimer)对于法律的性质和作用的论述,也持“ 规则—原则—政策模式论”的观点。他认为一个法 律制度,从其总体来看,是一个由一般性规范同适用 与执行规范的个殊性行为构成的综合体。它既有规 范的一面,又有事实的一面。在法律规范的有效性 上,他坚持“法律的规范性结构,可以说是一种‘应然 ’体的集合,这当然是从这些规范要求人们服从但在 现实生活中并不总是得到遵守或执行的意义上而言 的”。[4](P238-239)就 国内法学家而言,对于法的要素所持的观点,主 要有如下几种学说:(1)四要素说。即认为构成要素 主要是规范,但不限于规范。一般地说法由法律概 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以及法律规范四个要 素构成。[5](P37)(2)三要素说。其一是认为法的要素 区分为三类,即:规则、原则和概念三种基本成分 。[1](P73)其二是认为法由概念、原则和规范所构成 。[6](P149)(3)一要素说。即认为法律规范是法的最基 本的细胞,它与整体的法的关系是系统的个别因素 同整个系统的关系,并且认为原则不过是原则性规 范、概念不过是定义性规范而已,它们实际上都是调 整人们行为不可少的部分,是法的职能专门化的结 果和表现。[7](P353-362)综观国内外各家对于法的要素 的不同阐述,到目前为止,虽然每一种分析都未能在 法学界取得一致同意,但是各种观点间的争鸣,对于 深化“法是什么”这一基本命题的认识和理解却是大 有裨益的。笔者以为,法的要素区分为三类,即:规范、原则和概念三种基本要素。理由是:第一,持四 要素说所认定的“法律技术性规定”这一要素,如法 律、法规中关于该法何时开始生效、凡与该法抵触者 无效等规定,究其实,笔者认为法的要素中无论是规 范、概念还是原则,都是从法的本质亦或内容层面上 说的,而相对于法律技术性规定,应该是形式层面上 的,是为规范、概念和原则服务的。第二,持一要素 说将“原则性规范”、“定义性规范”等同于“原则”和 “概念”,这是笔者不敢苟同的。法律原则是可以作 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 原理和准则。[1](P71)法律概念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 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 权威性范畴。[1](P75)《牛津法律大辞典》定义为:概念 是法律思想的基本要素,并是我们将杂乱无章的具 体事项进行重新整理归类的基础。[8](P533)例如,法律 上的“故意”和“过失”,这样一些概念,它虽然存在于 规范之中,但它并不等同于规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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